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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全文_合同法违约金的规定_合同法司法解释_合同违约金20%法律规定详细信息
宜城教育资源网www.ychedu.com合同法全文_合同法违约金的规定_合同法司法解释_合同违约金20%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市场总监(销售总经理):对合同报价、结算期限与方式进行批准,制定销售策略和方案。4.6技术部:负责与销售部确认技术标准及图纸;编写产品使用作业书;对技术要求进行确认;判定合同标的物是否出示相关检验资质;判定验收标准要求。4.7供应部:提供采购合同中涉及的原材料、半、产成品的供货期、价格、质量,确保其按技术要求进行供应;4.8生产部:确认库存、制定原材料需求计划、审核包装要求、确认生产能力及排产工期;根据产品性能或用户需要的包装要求,制定包装方案,确定包装物材料明细。根据订单或生产单、技术部图纸、品质部要求进行生产;调配运输车辆,辅助核算运输重量、里程及费用;产品出厂完工,发运前需检验合同中指明协带资质、合格证件及证明报告是否齐全。4.9品管部:确认是否能满足用户的品质、证书、资料、检验、试验的要求;预算相关费用、完工时间;组织检验、检测及取得相关证书、资料;负责出厂前按合同要求对产品品质、数量、资料进行全面查验。4.10总经理:负责审批评审通过的销售合同。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释义】本条是关于可撤销合同的规定。所谓可撤销合同,就是因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意思表示归于无效的合同。我国的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二)显失公平的。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起无效。可撤销合同具有以下特点:1.可撤销的合同在未被撤销前,是有效的合同。2.可撤销的合同一般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无论是在大陆法系还是在英美法系,大多规定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撤销权人可以请求撤销合同。3.可撤销合同的撤销要由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来实现。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有相同之处,如合同都会因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而使合同自始不具有效力,但是二者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可撤销合同主要是涉及意思不真实的合同,而无效合同主要是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可撤销合同在没有被撤销之前仍然是有效的,而无效合同是自始都不具有效力;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是有时间限制的,本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合同成立时起1年内具有撤销权;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人有选择的权利,他可以申请撤销合同,也可以让合同继续有效,他可以申请变更合同,也可以申请撤销合同,而无效合同是当然的无效,当事人无权进行选择。对于可撤销合同的规定必须要注意以下三点:1.可撤销合同中,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撤销合同,主要是误解方或者受害方有权请求撤销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中,则只有受损害方当事人才有权请求撤销合同。2.撤销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变更或者撤销。3.在可撤销合同中,具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并非一定要求撤销合同,他也可以要求对合同进行变更。本条规定了三种可撤销的合同:1.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所谓重大误解,是指误解者作出意思表示时,对涉及合同法律效果的重要事项存在着认识上的显著缺陷,其后果是使误解者的利益受到较大的损失,或者达不到误解者订立合同的目的。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同时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同行为人原来的真实意思不相符合,但这种情况的出现,并不是由于行为人受到对方的欺诈、胁迫或者对方乘人之危而被迫订立的合同,而使自己的利益受损.而是由于行为人自己的大意,缺乏经验或者信息不通而造成的。因此,对于这种合同,不能与无效民事行为一样处理,而应由一方当事人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因重大误解而可撤销的合同一般具有以下几个要件:(1)误解一般是因受害方当事人自己的过失产生的。这类合同发生误解的原因多是当事人缺乏必要的知识、技能、信息或者经验而造成的。(2)必须是要对合同的内容构成重大的误解。也就是说,对于一般的误解而订立合同一般不构成此类合同,这种误解必须是重大的。所谓重大的确定,要分别误解者所误解的不同情况,考虑当事人的状况、活动性质、交易习惯等各方面的因素。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误解是否重大,主要从两个方面来考察:其一,对什么产生误解,如对标的物本质或性质的误解可以构成重大误解,对合同无关紧要的细节就不构成重大误解。其二,误解是否造成了对当事人的重大不利后果。如果当事人对合同的某种要素产生误解,并不因此而产生对当事人不利的履行后果,那么这种误解也不构成重大误解的合同。(3)这类合同要能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合同一旦履行就会使误解方的利益受到损害。(4)重大误解与合同的订立或者合同条件存在因果关系。误解导致了合同的订立,没有这种误解,当事人将不订立合同或者虽订立合同但合同条件将发生重大改变。与合同订立和合同条件无因果关系的误解,不属于重大误解的合同。根据我国已有的司法实践,重大误解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对合同的性质发生误解。在此种情况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将发生重大变化。如当事人误以为出租为出卖,这与当事人在订约时所追求的目的完全相反。(2)对对方当事人发生的误解。如把甲当事人误以为乙当事人与之签订合同。特别是在信托、委托等以信用为基础的的合同中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就完全属于重大误解的合同。(3)对标的物种类的误解。如把大豆误以为黄豆加以购买,这实际上是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指向对象即标的本身发生了误解。(4)对标的物的质量的误解直接涉及到当事人订约的目的或者重大利益的。如误将仿冒品当成真品。除此之外,对标的物的数量、履行地点或者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发生误解,足以对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也可认定为重大误解的合同。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所谓显失公平的合同,就是一方当事人在紧迫或者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订立的使当事人之间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严重不对等的合同。标的物的价值和价款过于悬殊、承担责任、风险承担显然不合理的合同,都可称为显失公平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往往是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很不对等,经济利益上严重失衡,违反了公平合理的原则,法律规定显失公平的合同应予撤销,不仅是公平原则的体现,而且切实保障了公平原则的实现;再是从法律上确认显失公平的合同可撤销,对保证交易的公正性和保护消费者的利益,防止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而损害对方的利益都有重要的意义。我国的司法实践一般认为,显失公平制度具有以下构成要件:(1)客观要件,即在客观上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不平衡。根据显失公平的合同,一方当事人权承担更多的义务而享受极少的权利或者在经济利益上遭受重大损失,而另一方则以较少的代价获得了极大的利益。这种不平衡违反了民法通则中的等价公平原则,也违反了当事人的自主自愿。(2)主观要件,即一方当事人故意利用其优势或者另一方当事人的草率、无经验等订立了合同。因此,在考察是否构成显失公平制度时,就必须把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结合起来考虑。掌握显失公平制度还要搞清其与正常的商业风险的区别。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求各种交易中给付和对价给付都达到完全的对等是不可能的,做生意都是有赔有赚,从事交易必然要承担风险,并且这种风险都是当事人自愿承担的,这种风险造成的不平衡如果是法律允许的限度范围之内,这种风险就是商业风险。显失公平制度并不是为免除当事人所应承担的正常商业风险,而是禁止限制一方当事人获得超过法律允许的利益;同时显失公平制度下,一方当事人一般是利用了另一方当事人的草率或者无经验等而订立的合同,而在正常的商业风险下,不存在这种情况。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对方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本法第五十二条已规定因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无效的问题,这和本条对因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最大的区别是是否损害了国家利益。损害国家利益的,涉及社会公共秩序,大陆法系一般规定为无效。如果未损害国家利益,受欺诈、胁迫的一方可以自主决定该合同有效或者撤销。适用可撤销合同制度,已经能够充分保护受损害方的利益,也能适应订立合同时各种复杂的情况。篇二:合同法第五十四条可撤销合同的理解与适用成都精英律师团都燕果律师合同法第五十四条可撤销合同的理解与适用【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基本案情】2013年12月1日,原告xx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物流公司)分别与被告xx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龙x公司)、被告xx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杉x公司)签订《煤炭购销合同》、《煤炭买卖合同》,同时三方还签订了《补充协议》。前述三份合同、协议约定:由龙x公司销售煤炭给xx物流公司,xx物流公司销售给杉x公司,合同有效期为2013年12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交货方式为水路运输,龙x公司销售给xx物流公司的煤炭到港后直接销售给杉x公司,xx物流公司委托杉x公司对煤炭进行质量、数量验收。xx物流公司、龙x公司及杉x公司三方还约定,在xx物流公司未收到杉x公司货款前,龙x公司不向xx物流催收货款,如杉x公司拒付或拖延支付货款,则龙x公司放弃要求xx物流公司支付部分或全部货款。合同签订后,被告龙x公司向原告xx物流公司出具了9份《水路货物运单》和32份增值税发票(总额为30942450元),被告杉x公司亦向原告xx物流公司出具《收货证明》5份。按照上述货物运单、发票和收条的记载,原告与两被告之间共计有48414.1吨煤炭交易发生,依据合同的约定,被告杉x公司应向原告xx物流公司支付相应货款,xx物流公司也应向被告龙x公司支付约定价款。而事实上,原、被告三方签订的煤炭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并未实际履行,相关各方并无真实煤炭交易发生,也无相关货款的给付。在案证据证实,签订合同时,被告龙x公司和被告杉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系邱某一人,而杉x公司提交了法定代表人为陈某某的营业执照,隐瞒了其公司和龙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邱某的事实,尔后,邱某伪造了9份货物运单,并授意其工作人员虚开32份增值税发票和5份收货证明并交予xx物流公司,虚构了整个煤炭交易的事实。被告龙x公司基于上述合同虚构煤炭交易,形成对原告30942450元的债权。原告以两被告恶意串通,以欺诈手段使原告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其签订相关合同为由,诉至某中院,请求判决撤销2013年12月1日原告与被告龙x公司签订的《煤炭购销合同》、与被告杉x公司签订的《煤炭买卖合同》以及与两被告签订的《补充协议》。【裁判结果】某中院认为,被告龙x公司、杉x公司故意隐瞒其法定代表人均为邱某的真实情况,使xx物流公司签订了前述合同和协议,并且通过伪造货物运单、收货证明,虚开增值税发票等手段,虚构了本不存在的煤炭交易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龙x公司、杉x公司的行为与该项规定相吻合,应认定为欺诈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撤销,xx物流公司关于撤销其于2013年12月1日与龙x公司签订的《煤炭购销合同》、与杉x公司签订的《煤炭买卖合同》以及三方签订的《补充协议》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判决:撤销xx物流有限公司2013年12月1日与龙x公司签订的《煤炭购销合同》、与杉x公司签订的《煤炭买卖合同》以及三方签订的《补充协议》。【律师意见】本案中,被告龙x公司、杉x公司实为同一人控制的公司,但在与原告签订合同时故意隐瞒了这一真实情况,使原告与两公司签订了合同和协议,并且通过伪造货物运单、收货证明,虚开增值税发票等手段,虚构了本不存在的煤炭交易事实。被告龙x公司基于上述合同虚构煤炭交易,形成了对原告3000余万元的债权,从而到银行办理了保理业务,将此笔应收账款向银行转让进行融资,使得原告可能陷于被银行追索的风险,银行也可能陷于保理业务坏账的风险。两被告不讲诚实信用,其行为完全符合合同欺诈的认定。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原告撤销合同的诉请,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本案的裁判结果体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彰显了法院在制裁违约、打击欺诈、维护社会诚信的重要作用。篇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释义】本条是关于买卖合同标的物法定质量担保义务的规定。本条也是买卖合同一章中最重要的条文之一。它解决的中心问题是买卖双方如果在合同中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问题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怎么办。与合同的其他条款一样,首先要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予以确定。确定不了的,接着适用本法第六十二条的有关一般性规定。即"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这是买卖合同法中必须解决的问题,大陆法系有关的制度称为瑕疵担保制度,英美法系则称为默示担保制度。大陆法要求出卖人保证他所出售的标的物没有质量瑕疵。所谓质量暇疵,是指标的物存在不符合规定或者通用质量规格的缺陷,或者影响使用效果等方面的情况。如德国民法典和台湾民法典都规定,物之出卖人对于买受人应担保其物之危险移转于买受人时无灭失或减少其价值之瑕疵,亦无灭失或减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约预定效用之瑕疵,但减少之程度无关重要者不得视为瑕疵。出卖人并应担保其物于危险移转时具有其所保证之品质。英美法默示担保制度以美国统一商法典的规定为典型。默示担保的含义在于,它不是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规定的,而是法律认为应当包括在合同之内的,只要买卖合同双方在合同中没有作出相反的约定,则法律上所规定的默示担保就可以依法适用于他们之间的合同。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出卖人的质量担保义务作了明确的规定,其内容与英美法上默示担保制度相似,公约第35条规定,除双方当事人业已另有协议外,货物除非符合以下规定,否则即为与合同不符:(1)货物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目的;(2)货物适用于订立合同时曾明示或默示地通知卖方的任何特定目的,除非情况表明买方并不依赖卖方的技能和判断力,或者这种依赖对他是不合理的;(3)货物的质量与卖方向买方提供的货物样品或样式相同;(4)货物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如果没有此种通用方式,则按照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包装。以上四项义务,是在合同当事人没有其他约定的情况下,由公约加于卖方身上的义务。这些要求反映了买方在正常交易中对所购买的货物所抱有的合理期望。因此,只要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作出与此相反的约定,公约的这些规定就适用于他们之间的合同。本条借鉴了以上两种制度的合理规定,主要是以英美法的默示担保制度作为参考。大陆法系的瑕疵担保责任是不同于违约责任的一种法定责任,其理论认为,违约责任属于过错责任,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是他对违约行为有过错。而瑕疵担保责任是无过错责任,只要出卖人不履行瑕疵担保义务,无论其是否有过错,该责任都要承担。而合同法关于总则违约责任的规定即是采取的无过错原则,不考虑违约方的主观状态,只要有违约行为,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就没有必要在违约责任之外再设立瑕疵担保责任。但大陆法有关出卖人瑕疵担保义务的一些规定还是合理的,可以借鉴。英美法的默示担保制度与起草合同法买卖合同一章的思路则基本上是一致的。合同双方当事人明确约定的标的物质量要求,出卖人提供的标的物必须符合,否则构成违约。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的,由法律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的义务,这些规定就视为当事人约定的义务,出卖人不履行该义务,同样是违约。这样既使问题简单化,便于实际操作,又与本法总则的规定相协调,在逻辑关系上是合理的。本条规定的出卖人法定质量担保义务是,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符合该标准,没有的,要使标的物的质量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或者为了实现合同目的该物质量应当达到的特定标准。应当讲,这是一种比较原则的表述。然而,由于实际生活中买卖合同的情况纷繁复杂,涉及的标的物以及合同标的额千差万别,试图在法律中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不仅很难做到并反而不利于调整具体的合同关系。对本条的理解,可以参考上述国际公约的有关规定,而它在实践中的适用则要结合所遇到的个案进行具体的分析,以确定"通常标准"或者"特定标准"的内容,即在具体问题的处理过程中体现出法律规定的原则和精神。篇四:54合同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1.目的为规范公司经济合同的管理,防范与控制合同风险,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对外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3.术语及解释3.1经济合同:是指在经营管理活动中以公司名义与外界发生经济往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船舶建造合同、保证合同、采购合同、外协加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及未列明但与公司业务有关的其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不包括劳动合同、聘用协议、员工培训合同、劳务派遣协议以及技术部门签订的技术协议。3.2合同相对方:是指本公司以外的合同缔约方。3.3书面形式:是指正式合同文本、补充协议、备忘录、公文信件、传真、信函、图表等可以以书面方式加以固定的形式。3.4不超过:不包含本数。3.5以上、以下:包含本数。4.职责4.1公司董事长拥有公司所有合同的签署权、签订权、审核权、批准权、终审权及审查权,有权确立总经理、主管副总、部长(助理)、科长及其他负责人的合同审批权限,并有权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4.2公司经营部、生产部、技术部、办公室、生产部技改科负责本部门业务范围内合同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4.2.1负责本部门业务范围内合同的洽谈;4.2.2会同法务人员拟订合同文本;4.2.3按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合同会签、报请审批、用章;4.2.4会同相关部门确认、汇总、报告、监督合同的履行情况,会同法务人员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纠纷及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终止等事宜;4.2.5负责本部门合同的档案管理。4.3法务人员附签,合同在交有权负责人审核、审批前可由法务人员附签,以说明该合同已经得到了法律上的审查。5.合同的审批、签署权限除船舶建造类合同外,其他所有合同盖章前必须进行合同评审并填写《合同评审表》,《合同审批表》一式三联,第一联由经办部门留存,第二联由财务科留存,第三联由盖章部门留存。5.1船舶建造类合同5.1.1机动船建造合同a)机动船建造合同原则上由公司董事长签署合同,特殊情况下,董事长可以书面授权其代理人签署合同;b)与机动船建造合同有关的且单船金额不超过100万美金的合同(协议),如合同备忘录、佣金协议、代理协议等,由总经理或经营副总签署。5.1.2驳船建造合同a)单船金额200万美金以上的驳船建造合同原则上由公司董事长签署合同,特殊情况下,董事长可以书面授权其代理人签署合同;b)单船金额不超过200万美金的驳船建造合同,由经营副总签署。5.2其他类合同详见《合同审批权限表》5.3合同价格的审查和监控5.3.1上述各类经济合同,除本制度另有规定外,成本预控科有权随时对合同价格进行审查、监控;5.3.2每月8日至10日,各部门负责编制合同签订情况月报表,呈报董事长及总经理审阅。6.合同审批的特别程序特别程序是指合同评审过程中合同审批人、签署人出差、出国或其他原因无法行使合同审批权、签署权的情形下采取的应急措施。6.1处理原则6.1.1特别程序下,合同的审批遵循提升一级审批原则处理,合同的签署遵循降低一级签署的原则处理。6.1.2公司董事长无法行使合同审批权、签署权时,应书面授权其代理人代为行使权利。6.2事后补正应急措施的适用情形消除后,具体行使合同签署权、审批权的人员应在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原合同签署人、审批人汇报特别程序下事务处理经过,原合同签署人、审批人注明事由后补签《合同评审表》,并将补签的情况书面告知财务科及盖章部门。7.合同的主体7.1订立合同的主体必须是本公司及本公司所属各子公司中具有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其他部门、科室、机构、分公司及任何个人等不得擅自对外签订合同。7.2订立合同前,应对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能力、履约能力进行调查,不得与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签订经济合同,也不得与法人单位签订与该单位履约能力明显不相符的经济合同。7.3公司一般不与自然人签订经济合同,确有必要签订经济合同,应经公司董事长同意。8.合同的形式8.1订立合同,除本制度另有规定外,一律要求采用书面形式。8.2如合同约定传真件有效,则可以通过传真缔结合同,但合同标的额较大的重要合同必须留存原件。8.3如需采用国际流行的电子签名加以确认合同内容,须征得公司董事长书面同意,其后应尽可能地采用书面形式加以固定。9.合同的内容9.1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合同抬头、落款、印章应与合同相对方提供的资信情况载明的名称、住所保持一致。除本制度另有规定外,凡本公司对外订立的经济合同必须盖有缔约双方的合同专用章或公章,否则本公司财务科有权拒绝付款。特殊情况下,可由董事长做出书面付款批示。9.2合同标的:合同标的应具有唯一性、准确性,例如采购合同应详细约定规格、型号、商标、产地、等级等内容;对合同标的无法以文字描述的应将图纸作为合同的附件。9.3数量:合同应采用国家标准的计量单位,标的物数量明确约定,常年采购合同无法约定确切数量的应约定数量的确定方式(如传真通知发货等)。9.4质量:有国家标准、部门行业标准、企业标准的,应约定所采用标准的代号;产品须提供船检证书的,应符合相应船级社规范。9.5价款或报酬:价款或者报酬应在合同中明确,采用折扣形式的应约定合同的实际价款;价款的支付方式如转帐支票、汇票(电汇、票汇、信汇)、托收、信用证等应予以明确;价款或报酬的支付期限应约定确切日期或约定在一定条件成就后多少日内支付。9.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履行期限应具体明确,无法约定具体时间的,应在合同中约定履行期限的方式。合同履行地点应力争作对本方有利的约定,如采购合同一般约定交货地点为本公司厂区内指定的任意地点或本公司所在地范围内指定的任意地点。采购合同在合同中一般应约定交付的手续,即合同履行的标志,如托运单、仓库保管员签单等。9.7合同的担保合同中合同相对方要求提供担保或本方要求合同相对方提供担保的,应结合具体情况征得董事长的书面同意后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9.8合同的解释合同文本中所有文字应具有排它性的解释,对可能引起歧义的文字和某些非法定专用词语应在合同中进行解释。9.9保密条款对技术类合同和其他涉及经营信息、技术信息的合同应约定保密承诺与违反保密承诺时的违约责任。9.10合同联系制度履行期限长的重大经济合同应当约定合同双方联系制度。9.11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作适当约定,注意合同的公平性。9.12解决争议的方式解决争议的方式除特殊情形外,一般选择向于本公司有利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若选择仲裁,则应明确约定仲裁机构的名称,双方对仲裁机构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选择第三地仲裁机构。10.合同专用章10.1本公司设合同专用章、合同专用章(1)各壹枚。合同专用章由董事长委托办篇五:《合同法》第54条在保险合同中的适用问题研究《合同法》第54条在保险合同中的适用问题研究摘要文章首先提出《合同法》第54条在保险合同领域中适用的命题,并通过两个判例的概述表明了中国司法实务界对此问题的基本态度。随后文章从《合同法》第54条规定的三类情形出发,并结合保险合同的具体实际分别讨论各自情形应予关注的问题。最后文章着重讨论了《合同法》第54条与《保险法》第16条的竞合关系及其处理。关键词合同法保险合同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中图分类号:d92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4-267-02一、前言:问题的提出保险历来被认为是防灾减损、分担风险,从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工具,其在经济上和社会上的功能皆不可忽视。保险功能的实现则有赖于通过保险合同确定当事人间的保险权利义务关系。我国的保险合同法即确立保险合同基本原则与制度、调整保险合同当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系列规范。通说认为,在我国没有民法典的情形下,合同法实际取代了债法总论的功能,将本应规定在债法总论中的制度,规定在合同法总论之中豍。据此,保险法与合同法形成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一般认为,"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特别法未作规定时适用一般法规定"的规则,本文将从上述认识出发,讨论《合同法》第54条在保险合同领域中的具体适用问题。篇六:54-10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42-10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承担领秀硅谷空调改造工程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领秀新硅谷D区42-101空调改动2、工程地址:海淀西二旗3、甲方联系人:联系电话:4、联系电话:二、合同工期本工程工期以甲、乙双方商定日期为准:预计开工日期2010年12月10日,竣工日期为甲方工程装修进度为准。1、因甲方负责未按约定期限完成工作,影响工期,工期顺延。三、甲、乙工作1、甲方清除影响乙方施工的障碍物或为乙方清楚影响施工的障碍物提供方便。2、甲方提供乙方供货物堆放场地,提供施工所需的水电源接口等。3、甲方委派为驻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对工作质量、监督、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和其他有关事项。4、乙方指派乙方住工地的代表,负责合同履行,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解决由乙方负责的有关事项。5、乙方严格执行施工规程、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规定、环境保护规定。确保整个施工过程中不发生安全事故。四、工程款组成与支付1、本合同甲、乙双方签字确认。甲方支付乙方工程定金50%,工程开工风机改完打压、保温,安装好正常,甲方验收合格甲方应给乙方工程款全部结清。五、质量保证(售后服务)1、本工程质量保证,改动过空调保修期为两年。2、乙方在保修期内对工程质量定期回访,检查并听取甲方意见3、乙方在保修期内因乙方原因造成质量问题的,乙方负责维修,并承担签定及维修费用。如乙方不履行质量维修事项也不承担费用,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付一切经济损失。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生效。甲方:领秀新硅谷D区42-101甲方签字:2011年5月26日乙方:北京佳益世纪商贸有限公司乙方签字:2010年5月26日电话:5717848513161047671领秀新硅谷D区42-101空调改动施工合同篇七:《合同法》案例分析题题库【合同法】案例小抄版34.某商场(以下简称甲方)与某服装厂(以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②恶意串通,损害国一、目录(共44题,后有页码)下简称乙方)于4月初----------------7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1.某山区农民赵某家中有一花瓶--------135.某厂(以下简称甲方)与某科研所(以下法目的;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⑤违反法律、行2.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秘密从境外买卖免简称乙方)--------------------------7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税香烟并运至国内销售的合同。---------136.王朝化工技术开发公司向某农药厂转让一的买卖合同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3.甲企业与乙企业达成口头协议,由乙企业在种高效氯氰菊酯制备技术秘密-----------7的合同,故为无效合同。半年之内供应甲企业50吨钢材。--------137.某汽车制造厂于1998年3月10日经由铁路(2)由于合同为无效合同,合同自始、绝对、4.某果品公司因市场上西瓜脱销,向新疆某农某站托运10辆汽车--------------------7确定、永久没有法律拘束力,因此法院应驳回甲场发出一份传真-----------------------138.某个体户赵某在前景仓库寄存彩电一批100公司的诉讼请求。同时,甲公司和乙公司的交易5.某制衣厂(以下简称甲方)为生产高档毛衣台-----------------------------------7损害了国家利益,法院可以采取民事制裁措施,向某机械厂(以下简称乙方)订购一套机织设39.A橡胶集团公司委托B进出口公司从美国C没收双方用于交易的财产。备-----------------------------------2公司进口一套橡胶拉延机生产线---------76.某水果批发商(简称甲方)曾向南方某县水40.甲棉纺厂与乙贸易公司依法签订一份棉花3.甲企业与乙企业达成口头协议,由乙企业果供应点(简称乙方)购买过荔枝。-----2买卖合同-----------------------------8在半年之内供应甲企业50吨钢材。三个月后,7.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一份合同,约定由乙公41.2000年1月1,某甲向某乙借款6万--8乙企业以原定钢材价格过低为由要求加价,并提司在十天内,向甲公司提供新鲜蔬菜-----242.2000年4月13日,平安机械厂与光明钢铁出,如果甲企业表示同意,双方立即签订书面合8.某粮油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引进一套生产公司,订立了一份购销合同--------------8同,否则,乙企业将不能按期供货。甲企业表示食用色拉油的设备,-------------------243.某村民甲与乙签订了一买卖合同。合同约反对,并声称,如乙企业到期不履行协议,将向9.某矿泉水厂(以下简称甲方)为便于联系业定,甲卖给乙4头牛--------------------8法院起诉。务,扩大销路,聘请某机关-------------244.王某承租赵某私房两间。租期届满前,王试分析:10.某商场新进一种CD机,价格定为2598向赵提出愿以5万元购买该房------------8(1)此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有无法律11.甲公司与乙袜厂于某年4月6日签订了一效力?份丝袜供应合同。---------------------3二、题目、答案:(2)为什么?12.甲公司为开发新项目,急需资金。2000年1.某山区农民赵某家中有一花瓶,系赵某的祖答题要点:3月12日,向乙公司借钱15万元。------3父留下。李某通过他人得知赵某家有一清朝花(1)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口头合同具有法律约束13.甲厂向乙单位去函表示:"本厂生产的W瓶,遂上门索购。赵某不知该花瓶真实价值,李力。型电话机,每台单价90元。------------3某用1万5千元买下。随后,李某将该花瓶送至(2)依据《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当事人订14.某村配电室(供电方,以下简称甲方)与某拍卖行进行拍卖,卖得价款11万元。赵某在立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但法律、行政法规规该村粮食加工专业户杨某---------------3一个月后得知此事,认为李某欺骗了自己,通过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买卖合15.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买卖木材合同,许多渠道找到李某,要求李某退回花瓶。李某以同在《合同法》上属于不要式合同,不采取书面合同约定买方甲公司应在---------------3买卖花瓶是双方自愿的,不存在欺骗,拒绝赵某形式对买卖合同效力没有影响。依据《合同法》16的请求。经人指点,赵某到李某所在地人民法院第44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之时乙公司向甲公司提供钢材---------------3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合同,并请求李某返还该花起生效。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17.1999年10月15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瓶。生效的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理应按照《合同法》合同---------------------------------4试分析:合同必须严格遵守的规则,履行自己的合同义18.1999年10月11日,(1)赵某的诉讼请求有无法律依据?为什么?务。向某公司借款20万元------------------4(2)法院应如何处理?4.某果品公司因市场上西瓜脱销,向新疆某农19.某市胜利电镀厂(以下简称甲方)从1996答题要点:场发出一份传真:"因我市市场西瓜脱销,不知年起为某市汽车油箱厂-----------------4(1)赵某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贵方能否供应。如有充足货源,我公司欲购十个20.某中学与某服装厂在1999年11月签订了李某与赵某之间的合同属于显失公平的买卖合冷冻火车皮。望能及时回电与我公司联系协商相一份服装加工合同---------------------4关事宜。"农场因西瓜丰收,正愁没有销路,接21.2000年3月15日,某纺织厂与某服装厂签因此赵某有权依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到传真后,喜出望外,立即组织十个车皮货物给订一份布料买卖合同--------------------4请求法院撤销合同。买卖合同一旦被撤销,合同果品公司发去,并随即回电:"十个车皮的货已22.甲商场3月份欲从乙冰箱厂购进冰箱50即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依据《合同法》第58发出,请注意查收。"在果品公司发出传真后,每台2800元,共计14万元--------------4条的规定,赵某有权请求李某返还财产。依上述农场回电前,外地西瓜大量涌入,价格骤然下跌。23.甲油料厂与某供销社订立一份农副产品供销理由,赵某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接到农场回电后,果品公司立即复电:"因市场合同----------------------------------------------------5(2)法院应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撤销发生变化,贵方发来的货,我公司不能接收,望24.某市朝阳玻璃制品厂(以下简称甲方)与某该花瓶买卖合同。并依据《合同法》第58条的能通知承运方立即停发。"但因货物已经起运,市天然气供应公司----------------------------------5规定,要求李某将花瓶退还给赵某,赵某将收到农场不能改卖他人。为此,果品公司拒收,农场25.某村委会与村民张某签订了荒山植树承包的花瓶款退还给李某。若李某愿意支付与该花瓶指责果品公司违约,并向法院起诉合同-----------------------------------5价值相当的价款,赵某也同意接受,赵某可以不试分析:26.1999年11月,某市钢材厂与某铁道工程局用撤销该合同,由李某补齐余下的价款即可。(1)本案的纠纷是因谁的原因导致?签订买卖铁轨合同-----------------------5(2)为什么?27.曹某和陈某两人是好朋友。一日,曹某到陈2.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秘密从境外买卖免(3)此案应如何处理?某家作客------------------------------5税香烟并运至国内销售的合同。甲公司依双方答题要点:28.钱某在外地工作,将儿子送人北京一学校上约定,按期将香烟运至境内,但乙公司提走货物(1)此案的纠纷是因农场的原因而导致。学,并托北京的同学孙某-----------------5(2)此案双方发生纠纷的原因是农场没有理解29.周某与郑某是老邻居,周某单位分了新房子甲公司同意。3个月后,乙公司仍未支付货款,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其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准备搬家------------------------------6甲公司多次索要无果,遂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要15条。果品公司给农场的传真是询问农场是否30.某股份有限公司与某商业银行签订了一份求乙公司支付货款并支付违约金。试分析:有货源,虽然该公司在给农场的传真中提出了具借款合同------------------------------6(1)该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为什么?体数量和品种,但同时希望农场回电通报情况。31.李某与刘某签订一房屋租赁合同------6(2)应如何处理?因此,果品公司的传真具有要约邀请的特点。农32.某年4月,甲租赁公司与乙机械厂签订了答题要点:场没有按果品公司的传真要求通报情况,在直接融资租赁合同-------------------------6(1)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向果品公司发货后,才向果品公司回电的行为,33.2001年5月26日,某印刷厂与某科技开发依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因没有要约而不具有承诺的性质,相反倒具有要公司,订立了一份购销合同--------------6之一的,合同无效: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约的性质。在此情况下如果果品公司接收这批货,这一行为就具有承诺性质,而乙合同自然没有成立。12月30日前必须交货。到了诺,合同不成立。5吨荔枝的问题,30日,乙方未收到甲方的色拉油,便去电(32001年1月1日必须公司不负赔偿责任。否则即解除合同。甲方答复到时保证送货。3日,甲方才将乙方需要的色拉油送到乙5甲方认为乙方违约,向法院起诉,每公斤蔬菜的单价1元。备。双方本应按照约定签订书面合同,6000:::星门,并安装调试至顺利生产,炊事员有限,并进行了安装调试。争议的焦点不在价格,程中,机器出现故障。进行了两次调试,但故障仍未排除,1个月生效。其法律依据是合与乙公司是长期合作关系,46条。合同约定的甲方交货期限是1998定合同不成立,并退货。月30日,甲方未按时交货,构成迟延履行。试分析:乙公司应该知道这种情况,甲方(1律依据?流,电大就业指导等。5Q乙公司称合同的标的是蔬菜,(2)为什么?(3)此案应如何处理?答题要点:朱某未通过单位有关(1)甲方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与甲方签订了一份购销(2书面合同,朱某又拿着合同到机关下属单位要义务,而甲方也接受了。不久,某机关(简称乙方)第36)什么是合同的标的?指令机关下属单位拒绝收货。为(3)你如何解释该合同的标的?甲方以乙方不履行合同试。如果多次调试均不成功,要求乙方履行合同义务并问题,方可以请求换货;产品,也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同不成立。)①根据我国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6协商解决,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他若以乙方名义甲方又向乙方传真购买荔枝10必须由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授予甲方担心乙方不继续供货,合同法的规定对此做出解释。合同法第48条。向乙方寄去一封挂号信,私下代表乙5吨荔枝外,该行为是无权代理行为。对同确认书。在挂号信寄出后的第二天,但是,乙方事后又不予追认。因此,朱某对乙方不发10甲方要求乙方履行合同的要求不能不久,因供求关系变化,荔枝跌价,订购的荔枝价格也要下调5%方没理睬甲方的要求,CD机,价格定为2598元。认为自己按合同履行义务,2598元写为598付价款。双方协商不成,诉至法院。CD机物美价1196元购买了两台CD就按照合同法4000元,传真,故判决10由于赵某用信用CD机货试分析:4000元或退回CD(1)法院的处理正确吗?只能适用交易习惯原则解释,1196元。赵某认为彼此的买卖关(2)为什么?商店不能反悔,拒绝商答题要点:平常时如何供应蔬菜的,商店无奈只得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1)法院的处理正确。4000元或CD机。(2)因为前10国前乙方已经承诺供货,到达受要约人(乙方)在还未开工时,方),20甲乙双方买卖10吨荔枝按原合同价格执行。后5(2)《合同法》第54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3)乙公司是否可以行使代位权?说明理由。(2)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答题要点: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供用电合同是执行国家定价构变更或撤销合同。第58条规定:合同被撤销(1)甲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的合同。本案乙方未按合同约定交纳电费,属于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借贷合同关系,系自逾期付款的行为。按照合同法第63条规定:"执基于上述理由,商店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本愿订立,无违法内容,又有书面借据,是合法有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案中,当事人因对标的物的价格的认识错误而实效的。甲公司系债务人,负有按期清偿本息的义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的价格计价。施的商品买卖行为。这一错误不是出卖人的故意务;乙公司为债权人,享有按期收回本金、收取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格执造成,而是因疏忽标错价签造成,这一误解对出利息的权利。甲公司因新项目开发不顺利,不能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卖人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所以,根据本案的情如约履行清偿义务,构成违约。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况,符合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应依法认定为属(2)乙公司可行使撤销权。请求法院撤销甲公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因此,于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司的放弃债权行为。photo法院判决乙方按新的电费价格交纳电费是正确(3)法院可根据《合同法》第58条规定,裁决债权人对于自己享有的债权,完全可以根据的,有法律依据的。赵某将CD机返还给商店,由柜台组长对由此造自己的意志,决定行使或者放弃。但是,当该债成赵某的损失承担责任。权人另外又系其他债权人的债务人时,如果他放15.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买卖木材合同,合同约定买方甲公司应在合同生效后15日内向j11.甲公司与乙袜厂于某年4月6日签订了一他的债权人享有依法救济的权利。本案中,甲公卖方乙公司支付40%的预付款,乙公司收到预份丝袜供应合同。合同规定:乙袜厂向甲公司供司放弃对某单位享有的债权,表面上是处分自己付款后3日内发货至甲公司,甲公司收到货物验应丝袜2万双,总价款人民币4万元,同年4的权益,但实际上却损害了乙公司的债权,依照收后即结清余款。乙公司收到甲公司40%预付月20日交货,货到付款,合同有效期至同年4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乙公司可以行使撤销权,撤款后的2日即发货至甲公司。甲公司收到货物后月30日止,双方若有违约应支付违约金。5月9销甲公司放弃债权的行为。经验收发现木材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遂及时通日,乙袜厂送来2万双丝袜。甲公司以交货已过(3)乙公司可以行使代位权。知乙公司并拒绝支付余款。试分析:根据《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享(1)甲公司拒绝支付余款是否合法?甲公司同意接受2万双丝袜。次日,甲公司销售(2)甲公司的行为若合法,法律依据是什么?人员将丝袜售出5000双,其余入库存放。6月危及债权人的权利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3)甲公司行使的是什么权利?若行使该权利底乙袜厂电话催付货款,甲公司原签约人称,丝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实现自必须具备什么条件?photoi袜已卖出5000双,其余存在库中。同年10月8己的债权。乙公司可以直接向某单位行使代位答题要点:日,乙袜厂派人来收取货款,甲公司认为此批货权。(1)甲公司拒绝支付余款是合法的。系暂时代为保管,除已代售的5000双丝袜货款:::星魂(2)《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如数支付外,其余丝袜应由乙袜厂取回。但乙袜13.甲厂向乙单位去函表示:"本厂生产的W又先后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厂要求给付全部货款。国内电视大学型电话机,每台单价90元。如果贵单位需要,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试分析:*(H6p/]i请与我厂联系。"乙单位回函:"我部门愿向贵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1)甲公司起初拒收货物是否有法律依据?厂订购W型电话机500台,每台单价85元。"2求。"乙公司虽然将木材如期运至甲公司,但其(2)乙袜厂要求甲公司给付全部货款是否有个月后,乙单位收到甲厂发来的500木材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及其履行债务理?,z+H"m3?$G/S$@但每台价格仍为90元,于是拒收。为此甲厂以不符合合同约定,根据第67条的规定,甲公司(3)乙袜厂在履约过程中应承担什么违约责乙单位违约为由起诉于法院。有权拒绝支付余款。任?试分析:(3)甲公司行使的是先履行抗辩权。电电(4)甲公司在履行合同中是否应该承担违约责(1)乙单位是否违约?!y&u(E0d,E!|*}:H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任?(2)为什么?:①双方当事人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国内答题要点:答题要点:②须双方所负的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国(1)乙袜厂逾期交货,又未在发货前与甲公司(1)乙单位不违约。③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协商,应认定乙袜厂违约。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2)因为合同还未成立。乙单位对甲厂的回函不符合约定。定,甲公司起初拒收货物是有法律依据的。是一个附条件的新要约,因其对甲厂的要约作出(2)后甲公司同意接受乙袜厂迟延交付的货物了实质性变更,这一行为并不是承诺,而是一个16.甲乙两公司签订钢材购买合同,合同约定:并将部分货物出售,因此乙袜厂要求甲公司给付新要约。《合同法》第30条规定"承诺的内容乙公司向甲公司提供钢材,总价款500万元。全部货款有理。国内电视大学学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甲公司预支价款200万元。在甲公司即将支付预(3)乙袜厂逾期交货,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向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乙单位的付款前,得知乙公司因经营不善,无法交付钢材,甲公司偿付逾期交货违约金。回函对甲厂电话机的报价提出异议,属于实质性并有确切证据证明。于是,甲公司拒绝支付预付(4)甲公司逾期付款,因比照银行有关延期付变更,故为新要约。因此,该合同没有成立,乙款,除非乙公司能提供一定的担保,乙公司拒绝款的规定向乙袜厂偿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单位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电提供担保。为此,双方发生纠纷并诉至法院。试分析:12.甲公司为开发新项目,急需资金。2000年14.某村配电室(供电方,以下简称甲方)与(1)甲公司拒绝支付余款是否合法?3月12日,向乙公司借钱15万元。双方谈妥,该村粮食加工专业户杨某(用电方,以下简称(2)甲公司的行为若合法,法律依据是什么?乙公司借给甲公司15万元,借期6个月,月息乙方)签订了供用电合同。合同生效后,甲方(3)甲公司行使的是什么权利?若行使该权利为银行贷款利息的1.5倍,至同年9月12日本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标准和合同的约定,保证了必须具备什么条件?息一起付清,甲公司为乙公司出具了借据。供电的安全性和连续性。但乙方没按时交纳电答题要点:甲公司因新项目开发不顺利,未盈利,到了9费,甲方诉至法院,要求乙方交纳电费。在诉讼(1)甲公司拒绝支付余款是合法的。月12日无法偿还欠乙公司的借款。某日,乙公期间,电费上涨,法院遂判决乙方按新的电费价(2)《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司向甲公司催促还款无果,但得到一信息,某单格交纳电费,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位曾向甲公司借款20万元,现已到还款期,某试分析: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1)法院的上述判决的法律依据是什么?(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于是,乙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甲公司以某单位(2)请根据供用电合同的概念及性质论证法院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判决的依据。photoiF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本案中甲公司作为无法清偿债务。试分析:国答题要点:先为给付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于缔约后财产状(1)甲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为什么?(1)法院的上述判决的法律依据是《合同法》况明显恶化,且未提供适当担保,可能危及其债(2)乙公司是否可针对甲公司的行为行使撤销第63条的规定。权实现时,可以中止履行合同,保护权益不受损权?为什么?害。因此在发生纠纷时,法院应支持甲公司的主而没有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即其所主张的权利得学。15天后才通知属于不及时通知,故某中学张。不到法律保障。因此,某公司要求某化工厂还款不应为此承担责任。(3)甲公司行使的是不安抗辩权。的请求有可能因诉讼时效已过而得不到实现。(2)服装厂未能及时通知中学提取提存物,应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是:-m9E&为自己的迟延通知负责。至于服装厂没有及时通①须是同一双务合同所产生的两项债务,并且相19.某市胜利电镀厂(以下简称甲方)从1996知的理由属于服装厂主观认为,而不是客观上无互为对价给付。年起为某市汽车油箱厂(以下简称乙方)加工电法通知,不能成为其没有及时通知的法律上的理②互为对价给付的双务合同规定有先后履行顺镀零配件。至1999年,双方业务往来加工额已由。服装厂的行为中有迟延通知之过。序,且应先履行债务的一方的履行期届至。达9万余元,同时乙方欠甲方的加工制作费(3)某中学应当先行支付该校服保管费,然后③应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在合同依法成立47000余元迟迟未给付。2000年5月,乙方更名向某服装厂追索该保管费。之后,出现丧失或有可能丧失对待履行债务的能为市汽车制造厂。甲方向汽车制造厂追索欠款力。时,该厂以"原厂撤销,厂长更换,汽车油箱厂21.2000年3月15日,某纺织厂与某服装厂签④应后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未能为对待给付或为的债务与本厂无关"为由,拒绝偿还。2000年8订一份布料买卖合同,双方约定:有纺织厂于债务的履行提供适当的担保。月,甲方诉至该市某区人民法院。电试分析:2000年4月15日前真丝双绉面料1000米,服P(1)我国《合同法》装厂县支付价款8万元,并于5月20日将货款17.1999年10月15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请回答其主要内容。一次性全部支付,2000年4月15日,服装厂通合同,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于2000年1月15日向(2)根据法律规定,某市汽车制造厂是否应承知纺织厂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纺织厂回函甲公司提供一批价款为50万元电脑配件,1999担偿还乙方债务的义务?为什么?言:因设备老化,按时交货有一定困难,请求暂年12月1日甲公司因销售原因,需要乙公司提(3)此案应如何处理?缓履行,服装厂因要抢在夏季到来之前上市销售前提供电脑配件,甲公司要求提前履行的请求被答题要点::::星该批真丝服装,没有同意纺织厂迟延履行的要乙公司拒绝,甲公司为了不影响销售,只好从外(1)我国于1999年3月15日颁布了《中华人求。2000年4月25日,因纺织厂没有履行合同,地进货,随后将对乙公司的债权转让给了丙公民共和国合同法》,该法的第76条对此做了明服装厂致函纺织厂,要求纺织厂最迟5月10日司,但未通知乙公司。丙公司与2000年1月15确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前履行合同。2000年5月20日,纺织厂仍未履日去乙公司提货时遭拒绝。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行合同,服装厂只好从别的渠道用每米90元的试分析: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价格购买了真丝双绉面料1000米,总价款9万(1)乙公司拒绝丙公司提货有无法律依据?为(2)元,同时通知纺织厂解除合同,返还8万元货款什么?因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乙方于2000年及利息,并要求纺织厂赔偿误工损失及购买布料(2)甲公司与丙公司的转让合同是否有效?如5月更名为市汽车制造厂,乙方的权利和义务就多支付的1万元价款。2000年8月10日,纺织何处理。电大答案应由汽车制造厂来享有和承担,汽车制造厂以厂要求履行合同,称服装厂解除合同没有征得纺答题要点:"原厂撤销,厂长更换,汽车油箱厂的债务与本织厂同意,因而合同没有解除,纺织厂应当接受(1)乙公司拒绝丙公司的提货有法律依据。货物。在遭到拒绝后遂起诉至法院。我国《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也是违法的。-试分析: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3)汽车制造厂应当将乙方的47000余元欠款(1)服装厂是否有权解除合同?务人不发生效力。"本案中,甲公司将债权转让偿还给甲方。并满足甲方的其他诉讼要求。(2)法院能否支持纺织厂的主张?给丙公司,但未通知乙公司,因而对乙公司不发(3)纺织厂能否要求损害赔偿?生效力。20.某中学与某服装厂在1999年11月签订了答案要点:(2)依《合同法》第79条的规定,甲公司与丙一份服装加工合同。合同规定:由服装厂为某(1)服装厂有权解除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公司的债权转让合同有效。丙公司的履行要求被中学加工校服500套,平均每套支付加工费3094条规定,当事人迟延主要债务,经催告后仍拒绝,应当由甲公司对丙公司承担责任。元,共计15000元;某中学负责提供布料、服装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纺织型号和规格;某中学在接到服装厂取货通知后2厂迟延主要债务,在服装厂催告后,在合同履行18.1999年10月11日,天内付款,服装厂接到货款后3天内将校服送达期限内仍未履行。因此纺织厂有权解除合同。向某公司借款20万元,约定于2000年10月11某中学。服装厂在规定的时间里完成了服装加工(2)法院不能支持纺织厂的主张,这涉及到法日偿还,若迟延还款,某化工厂承担违约金。2000任务并收到货款,依约在第3天将校服送达某中定解除权应当如何履行的问题。依照《合同法》年10月11日某公司要求某化工厂偿还借款,某学,可由于该校领导班子正处于调整之中,无人第96条的规定,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合同,化工厂因产品销售不好,一时无力清偿20万元负责接收该批校服。连续一周仍无人出面接受校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时解除。本案中,借款,于是某化工厂向某公司请求暂缓一段时间服。因此服装厂只好将该校服提存。服装厂在解除合同同时通知了纺织厂,纺织厂对偿还,某公司未作任何表示,此后双方未再发生服装厂认为既然某中学领导班子未定,待领导班此没有提出异议,依照法律规定,合同自解除的联系。2002年10月30日某公司找到某化工厂子确定后再通知某中学来领校服。15天后服装通知到达纺织厂时就已经生效,不需要纺织厂同要求偿还借款并付清迟延还款违约金。某化工厂厂才通知某中学领取提存物,某中学在领取提存意。因此纺织厂的主张,法院不能支持。以还款时效已过,拒绝还款,物时被要求交付15天的保管费用,(3)纺织厂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依据法律有关试分析:认为服装厂未能及时通知学校去取校服,导致校规定,解除合同与损害赔偿可以并存,当事人解(1)某化工厂拒绝还款的理由是什么。服提存15天,应由服装厂支付提存费用。除合同后如果有其他损失的,仍可以要求赔偿损(2)某公司要求某化工厂还款的请求能否得到试分析:失。实现?电视大学资料学习,电n(1)某中学拒绝支付提存费用的理由有法律依答题要点:据吗?请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说明。22.甲商场3月份欲从乙冰箱厂购进冰箱50台,(1)某化工厂拒绝还款的理由是某化工厂要求(2)服装厂的行为中有无不当之处?每台2800元,共计14万元。双方约定4月份货暂缓偿还借款,某公司未作任何表示,推定为合(3)此案如何处理?到后先付4万元,其余待销售后付清余下的10同没有发生变更。按照《合同法》第129条的规答题要点:万元货款。后乙冰箱厂想从甲商场开设销售专定,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和申请仲裁的期(1)某中学拒绝支付提存费用的理由有法律依柜,打开销路。双方遂签订租赁场地合同,约定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根据《民法通则》第据。租赁期为一年,自同年4月起至次年4月止,月135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根据《合同法》第102条的规定"标的物提租金2万元,共计24万元。由乙冰箱厂3个月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上述合同因未变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付一次,分4次付清。7月份乙冰箱厂通知甲商更,诉讼时效仍按照原合同计算,其诉讼时效的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场,称用应受甲商场的10万元冰箱货款中的6最后期限是2002年10月11日。因此,某化工本案中,债务人提存的原因是债权人的领导班子万元抵消其4月至7月的租金。厂可以以诉讼时效已过而拒绝还款。处于调整之中,暂无人负责工作造成校服无法送试分析:(2)依我国法律的规定,诉讼时效届满后,权(1)用所学的合同法的理论和有关法律规定分因此,服装厂在提存标的物后应及时通知某中析乙冰箱厂的做法是否合法?(2)为什么?用气2000立方,甲方不同意。乙方在未提前通(1)法院是否全部支持钢材厂的诉讼请求?答题要点:知的情况下,单方突然停止向甲方供气。致使甲(2)为什么?(1)乙冰箱厂的做法符合我国《合同法》的有方生产设备受损,造成损失约4万元,甲方派人答题要点:关规定。该按涉及的是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中债务前去乙方交涉,要求其保证供气,并双倍返还其(1)法院部分支持钢材厂诉讼请求。相互抵消的法律规定。抵消,是指两个以上的债已交付的定金。乙方不同意。甲方遂向某市人民①法院支持钢材厂要求铁道工程局清偿全部货的关系的当事人就互负给付种类相同的债务,各法院起诉,要求乙方继续履行合同,双倍返还其款的诉讼请求。自以其对他方享有的债权冲抵自己对他方的债已交付的定金,赔偿其他损失。②法院支持钢材厂要求铁道工程局赔偿延期付务,而使各自的债务在对等的数额内相互消灭的(1)该合同是否为有效合同?款银行利息及逾期付款滞纳金,但仅从2001年意思表示。(2)甲方的诉讼请求有无法律依据?并说明理6月自铁道工程局清偿货款之日止的延期付款(2)我国合同法第99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由。银行利息及逾期付款滞纳金。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3)本案如何处理?(2)法院部分支持钢材厂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答题要点:是:根据《民法通则》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1)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天然气供应合同,双方铁道工程局可以随时向钢材厂履行支付货款的对方时生效。本案中,甲商场与乙冰箱厂互负债意思表示真实,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义务,或者按钢材厂随时提出的付款要求履行支务,互享债权,彼此合同标的物又属于种类和品(2)甲方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其依据是《合付货款的义务。在本案中,钢材厂是2001年6质相同的货币,也到了履行期。因此乙冰箱厂可同法》第115条。在甲方支付定金,合同有效成月起诉时提出结清货款并支付延期付款的银行以依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同类债务互相抵消的立的前提下,乙方擅自减少供气,当甲方不同意利息及逾期付款滞纳金的请求,以前未曾提出规定,通知甲商场对6万元债务予以抵消。时,又在不通知对方的情况下停止供气,造成甲过,所以,铁道工程局为清偿全部货款的行为不方的设备损失,这是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要求乙构成违约。仅从钢材厂提起诉讼次日为履行付款23.甲油料厂与某供销社订立一份农副产品供销方双倍返还定金,并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这一时间后的违约责任。即铁道工合同,双方约定有供销社在1个月内向甲油料厂(3)法院判决乙方双倍返还已收受的定金10程局在清偿全部货款后并赔偿从钢材厂提起诉供应黄豆30吨,每吨单价1000元。在合同履行万元,继续履行向甲方供应天然气的义务。并赔讼次日起至清偿全部货款之日止的延期付款银期间,乙公司找到供销社表示愿意以每吨1500偿甲方因乙方的违约所造成的经济损失4行利息及逾期付款滞纳金。元的单价购买20吨黄豆,供销社见其出价高,就将20吨本来准备运输给甲油料厂的黄豆卖给25.某村委会与村民张某签订了荒山植树承包27.曹某和陈某两人是好朋友。一日,曹某到陈了乙公司,致使只能供应10合同。合同规定,村委会负责给张某提供果树苗某家作客,曹某见陈某家里有一幅画很是喜欢,甲油料厂要求供销社按照合同约定供应剩余的2000株和运输用车,张某每年向村委会上交承陈某见状对曹某说我先挂几天就送给你,曹某表20吨黄豆,供销社表示无法按照原合同的条件包费1千元,3年后荒山上的果树木所得归张某示不信,陈某当即立据为凭,后因曹某与陈某两供货,并要求解除合同。甲油料厂不同意,坚持所有。合同签订后,张某如数上交了当年的承包人因事发生争执导致关系恶化,陈某一直也就没要求供销社履行合同。费1千元,但村委会只提供了500株树苗,而且有将画给曹某,曹某很生气,拿着陈某所立凭据试分析:未提供运输用车,张某为了能赶在当年植树季节找陈某索要画不成,遂曹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陈(1)甲油料厂的要求是否有法律依据?将树苗全部种下,只好自己购买高价树苗和租用某承担违约责任。(2)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甲油料厂其他车辆,比原计划多支付2千元。张某要求村试分析:如果要求供销社履行合同有无法律依据?委会赔偿因其不严格履行合同而给自己造成的(1)陈某与曹某所订立合同是什么性质的合(3)供销社能否只赔偿损失或者只支付违约金经济损失,并继续提供运输用车。村委会拒绝赔同?而不履行合同?偿。张某诉至法院。(2)法院会支持曹某的主张吗?为什么?答题要点:试分析:答题要点:(1)甲油料厂要求供销社继续供货是有法律依(1)张某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吗?(1)陈某与曹某所订立合同是赠与合同。据的。因为双方合同约定由供销社供应甲油料厂(2)此案应如何处理?(2)法院会支持曹某的主张。因为首先,我国黄豆30吨,现黄豆只能供应10吨,所以油料厂答题要点:《合同法》上规定的赠与合同属于诺成合同,只有权要求继续供货。(1)《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要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关系即可以成立,符合合(2)若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是否继续供应黄豆,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同生效条件,即从合同成立之日起生效。其次,依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甲油料厂有权要求供销社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尽管《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规定"赠与人在继续供货。《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违约责任。"根据这条法律规定,张某的诉讼请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本方不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求有法律依据。村委会应当按合同的约定如数提案中,直至曹某起诉,陈某也没有行使任意撤销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供2000株树苗和运输用车,未提供即属违约,权,赠与合同仍有法律约束力,所以陈某应对曹(3)订立合同的目的就在于通过履行合同获取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某承担违约责任。预定的利益,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2)本案应作如下处理:村委会赔偿张某因违务,对方就无法实现权利。如果违约方有履行合约而多支付的2千元,并继续为张某提供运输用28.钱某在外地工作,将儿子送人北京一学校上同的能力,对方(受损害方)认为实现合同对自车。学,并托北京的同学孙某抽空去照顾儿子的生己是必要的,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违活,孙某非常尽心,常去照顾钱某儿子的生活,约方不得以承担了对方的损失为由拒绝履行合26.1999年11月,某市钢材厂与某铁道工程局钱某在感到之余,就决定将自己的一台八成新同,受损害方在此情况下,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签订买卖铁轨合同,约定由某钢材厂每季度卖的手提电脑送给对方。裁机构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所以供销社不给铁道工程局铁轨50吨,铁道工程局收到货后根据上述情况,用所学《合同法》知识回答下列能只赔偿损失或者只支付违约金而不继续履行向钢材厂支付货款。自1999年12月至2000年问题:合同。6月,钢材厂累计卖给铁道工程局铁轨200吨,(1)如果手提电脑在答应送给孙某但尚未履行总价款1000万元,铁道工程局先后支付货款500前由于双方关系变坏,钱某是否可以撤销赠与?24.某市朝阳玻璃制品厂(以下简称甲方)与某万元,尚欠货款500万元。期间钢材厂多次向铁为什么?市天然气供应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常道工程局催收余款,但未曾提出由铁道工程局清(2)如果已经将手提电脑交付给孙某,钱某是年供气合同。合同规定,乙方每天向甲方供应生偿全部货款及延期付款利息的请求。铁道工程局否可以撤销赠与?为什么?产用气4000立方,如减少或停供须提前五天通每次收到货后即支付部分货款,钢材厂每次催收(3)如果孙某没有按照约定照顾钱某的儿子,知甲方做好准备。甲方按月结清天然气款。双方钱某在交付手提电脑后是否可以撤销赠与?为约定,甲方向乙方交付定金5万元。2001年6月,钢材厂起诉法院,请求判决铁道什么?合同签订后不久,随着用气单位增多,天然气供工程局清偿拖欠的全部货款及延期付款的银行答题要点:应日趋紧张,有些用气单位向乙方许诺可以购买利息及逾期付款滞纳金。高价气。乙方为追求单位的经济效益,要求减少试分析:篇八:合同裁判变更的法理基础与立法完善--兼评《合同法》第54条之规定【内容提要】合同的裁判变更,各国立法直接规定者虽不多,但实践者却不少,通过对强行法的执行,对法律或合同的解释等方法,法院实际上变更了合同的内容。这种裁判变更的法理依据何在?它与契约自由原则的关系如何?法院依据何种标准、在多大范围内、依照何种程序来变更合同?本文试图结合国内外相关立法和实务加以探讨。【关键词】民商法/合同/裁判变更/立法完善我国《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从此条的规定来看,在具备上述事由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不仅对合同享有撤销权,而且对合同内容享有裁判变更权,在司法实务中,法院或仲裁机构应依据何种标准、在多大范围内对合同享有裁判变更权?对此问题的探讨,不仅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而且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一、各国关于合同裁判变更的立法与实践在合同裁判变更问题上,各国立法者态度不一。大体分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对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法院依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将之认定为可撤销的合同,对该合同享有撤销权,但立法并不直接授权法院可以变更合同的内容。大多数国家的民法典均采此作法。例如《法国民法典》第1117条规定:"因错误、胁迫或者诈欺而缔结的契约并非当然无效,仅按本编第五章第七节规定的情形及方式发生请求宣告契约无效或撤销契约的诉权。"《日本民法典》第96条亦规定:"因诈欺或胁迫而进行之意思表示,得撤销之。"上述条款中均不包含授权法院裁判变更合同的精神。另一种情况是,立法明文授权法院可以对合同的内容进行裁判变更。采此作法的国家只占少数,其中尤以俄罗斯和意大利的民法典最为典型。1994年-1996年颁布的《俄罗斯民法典》第451条就规定,因实质性的情事变更而导致合同一方当事人全部或部分拒绝履行合同时,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一方的请求,而直接变更或解除合同。1942年修改后的《意大利民法典》第1447条和第1450条也规定,乘人之危的合同,得根据承担义务一方的请求而废除;而接到废除请求的缔约人得提议修改契约以使之充分恢复公平,从而避免契约的废除。就英美国家的立法来看,其制定法中也未明确授权法官可以对合同进行裁判变更。显然,在合同裁判变更问题上,以立法方式直接加以肯定的国家仅占少数,但这并不等于说各国的司法实务对此也采否定态度。事实上,1994年5月由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制定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3.10条就采纳了直接授予法院合同裁判变更权的作法。依照该条的规定,对于因错误、欺诈、胁迫以及重大失衡而订立的合同,受害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无效。依有权宣告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的请求,法庭可以变更该合同或其条款,以使其符合公平交易的合理的商业标准。虽然《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只具有示范法的性质,而不是国际公约,但它是由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组织众多国家的专家、学者和律师共同制定的,它"尽可能地兼容了不同文化背景和不同法律体系通用的法律原则,同时还总结吸收了国际商事活动中广为适用的惯例和规则,因而,对于指导和规范国际商事活动具有很大的影响力。"(注:张月姣:《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中译本)序言,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1-2页。)也反映了各国司法实务和交易实践在这一问题上的基本取向。就现有资料看,目前大多数国家主要通过其他途径而不是立法,同样可以使法院获得变更合同的权力。这些途径主要包括:(1)通过特别法授权法院直接变更合同的内容。比如《日本民法典》虽然没有赋予法院对合同的裁判变更权,但1992年施行的《借房借地法》第17条却明文规定,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就借地条件的变更达不成协议时,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直接变更借地条件。(注:日本《借房借地法》第17条"(一)就建筑物的种类、构造、规模或用途等有所限制,而因法令对土地利用规制的变更,附近利用土地情况的变化及其他情事变更,致当时设定借地权则应改变以建筑物所有为目的的借地条件为相当,而当事人就借地条件的变更协议不成时,法院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变更借地条件,(二)就建筑物的增建改建有定有限制的借地条件,而当事人就正常利用土地应增建改建事协议不成时,法院可以应借地权人的请求,就增建改建予以许可,以代替借地人的承诺。(三)于前二款情形,法院认为平衡当事人利益所必要时,可以为变更其他借地条件、命令给付财产及其他相当处分??"。)依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通过特别法的补充规定,日本法院当然获得了合同的裁判变更权。(2)通过执行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变更合同的内容。例如各国关于产品责任、消费者权益、劳动合同、保险合同等都有强制性现定,法院可据此修改合同。法国在本世纪30年代就曾通过立法,赋予法官直接裁判减少合同一方当事人原来约定应为的金钱给付,使价格降低,以推动通货紧缩的政策。(注:尹田:《论意思自治原则》,载《政治与法律》1995年第3期。)(3)通过对法律中弹性规则的解释对合同加以变更。在十九世纪,盛行在立法中费尽心机、精雕细琢地面面俱到,试图通过非凡的预见把生活中的一切都反映在法律规定当中。但事实证明法律的规定永远赶不上社会的进程。因而,当代的法律更倾向于对各种法律制度提出一项基本要旨,其余的留给法院去加以充实,一般条款于是有了相当高的地位,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得到了重视。例如诚实信用原则、情事变更理论等在各国立法和实践中得到了确认。《瑞士民法典》第1条第2款即规定"如本法无相应规定时,法官应依据惯例,如无惯例时,依据自己作为立法人所提出的规则裁判"。《美国统一商法典》则通篇贯穿着"公共利益"、"商业习惯"、"适当的"、"合理的"等用语。法官只要通过对弹性规则的解释,即足以"合法地"变更合同。在欧洲大陆,当法官们"碰到一种在他们看来符合立法精神而不是法律词句的情况时,他们就要靠寻求立法机构的构思和意图,寻求立法机构所要取得的效果的方法来解决这个问题,然后他们再解释法规,以便产生这种预期的效果。这意味着他们要填补空白,要理直气壮,毫不踌躇地去填补空白。他们要简单地问问自己:为了实现假定的立法意图,处理这种情况的最明智的方法是什么?因而他们要制定法律"。(注:(英)丹宁:《法律的训诫》(中译本),群众出版社1985年版,第19页。)(4)通过对合同的解释来修改合同。如果说大陆法系的法官较多地借助于法律解释的方法来变更合同,那么,在缺少成文法传统的英美法系,法官们则更多地借助于合同的解释这种武器。英国虽信守"法院不得为当事人订立契约"的信条,但是,通过对合同解释方法的改进和暗含(默示)条款理论的发展,法院也可以为当事人修改合同:"一种已经被成功运用的方法是要求修正合同,它的理由是成文合同没有表述双方的真实意图??在很多案件中,法院都作出了对要求修正合同的一方有利的判决,但是这是在解释合同的基础上作出的。他们说,在这种情况下不需要对修正不修正作出判决。"(注:(英)丹宁:《法律的训诫》(中译本),群众出版社1985年版,第53页。)而默示条款理论的巨大发展,使得"即使没有明确的条款,法律本身--意即法院本身--就意味着一项条款。它把双方没有写上的一条写入了合同,而它们双方从未就这一条取得过一致。这样做为的是实现情理和正义的要求。"(注:(英)丹宁:《法律的训诫》(中译本),群众出版社1985年版,第32页。)法院每遇到一种这样的情况,就加进一项暗含条款,以使之与案件的具体情况相适应。这些条款后来被收进了英国的《1893年货物买卖法》。因此,可以说在英国,法院早就开始为当事人修改合同了。"实际情况是,法院是根据在他们看来是公正的和合理的做法去解决这个问题的。法官根据他自己认为适当的标准进行判决。在此意义上说,法院是在为双方制订一项合同,尽管这样讲几乎是亵渎神明的。"(注:(英)丹宁:《法律的训诫》(中译本),群众出版社1985年版,第37页。)这一事实再次证明,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践而不是逻辑。各国立法,鲜有授权法院对合同加以变更的。究其根源,各资本主义国家的民法典,大多制定时间较早,是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产物。即使是《德国民法典》,也被认为是19世纪以契约自由和意思自治为中心的"一个历史现实的审慎终结,而非一个新的未来的果敢开端。"(注:(德)茨威格特、克茨:《比较法总论》(中译本),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266页。)私权神圣、契约自由的观念根植其中,合同的裁判变更被视作离经背道之举,立法中不作规定,也就不难理解;而"法院不得为当事人订立合同"自然成了执法者的最高信条。但法律须与时俱进,因而制定较晚的法律开始规定合同的裁判变更。《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综合各国立法和实践,后来居上,很大程度上代表了当代契约法的走向,其影响不可忽视。我国立法在规定合同的裁判变更问题上,与《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保持一致,在我们看来,并非如有些学者所批评的那样一无是处,相反,它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二、合同裁判变更的法理分析1.裁判变更与契约自由裁判变更容许法院不经合同当事人的合意而直接对合同的内容加以变更,从这个意义上讲,是对契约自由的限制。但即使是把契约自由奉为圭臬的学者也认为,契约自由的真正目的在于保障交易的公平和效率。德国著名学者康德就认为,社会正义与自由是联系在一起的,所谓"公正的普遍原则"是指"外在行为需要这样,根据普遍法则,你的意志的自由行使和所有其他人的自由并存。"(注:《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汇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404页。)而经济分析法学派则从效率的角度来解释契约自由,他们认为,"依照自由交易的资源转移,将导致高效率。"(注: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208页。)显然契约自由的真谛在于公平和效率,而不在于"合意"的外在形式本身。同时,还应看到,契约自由的产生背景是近代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它是作为防止封建专制经济复活的一面旗帜而存在的。在此种背景下,对之不加以干预和限制有其客观合理性。但在现代市场经济背景下,垄断而不是自由竞争已成为社会的普遍现象。由于合同当事人双方经济地位的过分悬殊,使他们很难实现平等协商,更不必说契约自由了。再加上格式合同的广泛运用,当事人一方经常处于这么一种地位:要么接受,要么走开。如果存在其他选择,也许合同就不会成立;但由于垄断的普遍性,使得一方常常别无选择。如果法律对此袖手旁观,法院只能撤销而不能变更,就等于法院叫当事人走开,"契约自由"将导致自由的完全沦丧。因此,我们认为,契约自由或对契约自由的限制都不必然导致契约正义,但在这个时代,放任的契约自由必将导致合同正义的沦丧。正如台湾学者王泽鉴所言:"契约自由应受限制,系事理之当然。无限制的自由,乃契约制度的自我扬弃。在某种意义上,一部契约自由的历史,就是契约如何受到限制,经由醇化,而促进实践正义的纪录。"(注: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7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2页。)合同的裁判变更,不仅体现了罗马法"与其使之无效,不如使之有效"的古老法谚,体现了交易的效率原则,而且通过对合同内容的部分变更,事实上起到了维护弱势一方合同自由的目的。2.裁判变更与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已被学者公认为民商事活动的帝王法则。就合同裁判变更与诚实信用原则的相互关系而言,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裁判变更的法律依据。"诚信原则具有弹性,内容不确定,系有待于特定案件予以具体化的规范,论其功能实为实体法之窗户,实体法赖之以与外界的社会变迁,价值判断及道德观念相联系,互相声息,庶几能与时俱进。"(注: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1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03页。)"诚信原则一方面成为法官的白地委任状,使法官拥有自由裁量权,另一方面该委任状本身也附有一定的裁量指示,从而使法官能够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推导出具体的判决结果。"(注:傅静坤:《二十世纪契约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49页。)因此,法官视具体案情,依诚实、善意、平等、公平的观念对合同加以变更,即符合诚信原则。(2)裁判变更是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诚实信用原则反对绝对的契约自由和片面的法律进化主义,从而要求以诚实、善意、平等、公正等实质性的法律伦理观念代替绝对的理性主义和形式上的契约自由。但是,一个合同并不必然体现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存在可变更、可撤销的原因时,如果法院不能对合同加以合理变更,而仅仅撤销合同,虽然从形式上了结了纠纷,但实际上并未能解决问题。例如,在一项供用电合同中,由于情事变更使供方提出的条件变得非常苛刻。供方的垄断地位使用户要么接受、要么走开,别无选择。如果法院无权对此种不合理的合同加以变更,使之符合诚信原则,而只是简单地判决撤销,那么它就没有真正解决纠纷,用户仍处在同样的困境中,诚信原则因双方经济地位的悬殊差别就沦为一句空话。因此,有必要授予法院变更合同的权力,以体现诚信原则。(3)诚信原则也是法院裁判变更的行为准则。诚信原则既是对当事人行为的要求,也是法院行为的准则。法院对合同的变更也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而为之。由于垄断的普遍存在,法院可能会倾向于支持弱势一方的当事人,但这只能是基于诚信原则的要求,而非法官的恣意和任性。三、我国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我国《合同法》第54条确立了合同的裁判变更制度,与契约法的发展趋势相吻合,因而是值得肯定的。但就具体操作而言,仍有许多不足,有待立法完善。表现在:1.合同裁判变更的范围。裁判变更合同的范围,纵观各国的立法和实务,大体包括以下几类(不限于下列):(1)发生了情事变更的合同。情事变更是合同变更的重要事由,已为各国立法和实践所确认,法院可对此类合同以裁判方式予以变更。(2)存在意思表示瑕疵的合同。如前文所述,我国立法及《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规定错误、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合同为可撤销、可变更合同。(3)重大失衡的合同。《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规定此类合同,法院、仲裁机构可裁判变更。我国立法规定的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合同也属此类。(4)一方实质性违约。《俄罗斯民法典》有此规定。我国立法目前只规定了第(2)、(3)种合同可裁判变更。对一方实质性违约的,法院是否应根据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变更合同,可以继续研究;但情事变更制度已比较成熟,我国立法应采此规定。2.裁判变更合同的标准。在明确法院可以裁判变更的合同范围后,就应规定相应的变更标准,而我国立法对此则缺少规制。《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规定了两种标准:(1)符合公平交易的合理的商业标准,这是变更重大失衡的合同的标准。(2)依据有权宣告合同无效一方对合同的理解予以变更,这主要适用于因错误、欺诈、胁迫而成立的合同,并以另一方的接受声明为前提。笔者认为,我国立法可以借鉴《通则》的规定,即使合同的变更具有一个合理的、可接受的标准,也使法院的行为有了参照系,增加了行为的可预见性,以限制法官的恣意。3.裁判变更合同的程序要求。我国现行立法对变更的程序几乎没有规定,这样不利于公正地解决纠纷。日本《借地借房法》规定法院在裁判变更前,应听取鉴定委员会的意见,而鉴定委员会须由三个以上的委员组成,其委员原则上由地方法院每年预先从有特殊知识和经验者中选任或者从当事人合意选定者中指定。(注:日本《借地借房法》第44条。)不管这种制度对我国是否适用,但这种限制法官恣意,公正变更合同的意图应为我们肯定。笔者提出以下建议以供我国立法参考:(1)法官应在判决书中写明自己变更合同的理由以及客观依据,并对裁判变更行为作出充分的说理、论证,以表明自己作出变更的理由。戈尔丁总结出了程序公正的9项标准,其中两条就是"解决的诸项条件应以理性推演为依据"和"推理应论及所提出之论据和证据"。(注:(美)戈尔丁著,齐海滨译:《法律哲学》,三联书店1987年版,第241页。)只有如此,才能防范法官的恣意,保障程序正义。(2)对于涉及较强专业性的合同,如技术引进、专利转让等合同的变更,应听取专业人士的意见。具体方式,可以借鉴日本的作法,组织鉴定委员会;或者依据我国的国情,考虑当事人经济能力及诉讼简便,可以到相关对口部门征求意见以代替委员会鉴定。法官的判决应充分考虑专家意见,在不予采纳时应写明理由,以求公正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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